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812号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390X。
法定代表人:马光明,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煤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3602452R。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5340-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