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泰市翔磊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4917号之一
原告:新泰市翔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翟良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BY1W4D。
法定代表人:王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翟镇煤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3602452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宝,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翟镇煤矿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翟镇(翟镇煤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70900MC2774185A。
法定代表人:杜恒瑞,工会主席。
原告新泰市翔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翟镇煤矿工会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翟镇煤矿工会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翔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翟镇煤矿工会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