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735号
申请人:泰安市聚星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银河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CGYT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煤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3602452R。
负责人:***。
申请人泰安市聚星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聚星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120000元,并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聚星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