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泰市胜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5411号 原告:新泰市胜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泉沟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MP91P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360245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胜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泰市胜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胜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