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执异138号
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3602452R,住所地新泰市**(**煤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64456R,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89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370000706268885U,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审查查明,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融公司将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价款61800000元支付完毕,华融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在《山东法制日报》登报对债务人、担保人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并出具债权转让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符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