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831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3602452R,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煤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117176X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新庙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账户,现因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保障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800××××103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乌云花拉
审判员 郭 浩 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娜 日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