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831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3602452R,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煤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117176X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新庙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82元、执行费6607元,但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1年6月9日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蒙K×××××、蒙K×××××、蒙K×××××的汽车。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8×××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208.98元。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8×××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208.98元。因78×××39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保障专户,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解除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8×××39账户的冻结。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吉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乌云花拉
审判员 郭 浩 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娜 日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