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02财保84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85382065XM。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5923454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申请人:安徽池州川河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276453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池州川河水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池州川河水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