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22民初296号
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曙辉
法官助理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