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民终77号
上诉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及原审被告周彬龙、葛莉婷、安徽池州川河水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本淳
审判员 陈大明
审判员 向 奚
法官助理余敏西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