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清溪大道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59234545R
法定代表人:吴成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