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南阳市鸭河口灌口续建配套暨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初1689号
原告: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媛,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佛子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鸭河口灌口续建配套暨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20号。
原告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南阳市鸭河口灌口续建配套暨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龚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