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2265号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平,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庆里**。
法定代表人:米朝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行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公司)与被告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开关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