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与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2265号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平,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庆里**。
法定代表人:米朝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行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公司)与被告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开关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