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4执40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广顺**大街**号院**室。
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昌平区城区镇**环路路。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鼎轩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京0114民初2815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