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民终2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武陵大道南段华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永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广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
法定代表人:张维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绘文,湖南湘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克林,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鸿鸣,系赵克林女婿,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泽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赵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2民初3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指令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经泽公司与天鹰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常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条款,约束的是合同双方主体,***不是合同主体,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仲裁自愿原则,***没有与任何一方达成该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此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
经泽公司辩称,合同约定需要仲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天鹰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赵克林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经泽公司、天鹰公司、赵克林依法支付尚欠***工程款46.33万元;利息4万元(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2、经泽公司、天鹰公司、赵克林支付从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经泽公司、天鹰公司、赵克林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经泽公司与天鹰公司就经泽·星都棚改区改造项目(含消防工程)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专用条款”第20.4条规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地、地下室工程体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及消防工程、室内外一次性装饰装修工程及附属工程。而***与赵克林签订的《消防施工安装合同书》中的工程为经泽·星都棚改区1#、2#消防系统安装,***的承包范围属于经泽公司发包的范围之内,故其应当受经泽公司与天鹰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的约束。***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应当按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湖南省常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签合同约定“向常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条款主体是经泽公司与天鹰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不是合同的相对方,该条款对***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本案上诉人***并未与任何人签订仲裁协议条款,不符合申请仲裁必须具备有仲裁协议的条件。因此,一审法院以经泽公司与天鹰公司所签合同约束***而驳回其起诉的理由存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2民初33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   江   波
审判员 严钦华审判员谭洪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金   灵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