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1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永慧。
被执行人:常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克华。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2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3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常德市不动产权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常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于2022年4月20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2022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德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87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087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2执1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文红
审 判 员  曾 彪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朱一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