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5组武陵大道南段华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92年4月5日出生,苗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因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睿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