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2989号
原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A区A3-1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5组武陵大道南段华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黎
审 判 员 姚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白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