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4813号
原告:富顺县富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圣易,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富顺县富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富顺县富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顺县富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