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民初1414号
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北河沿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4年5月12日出生,男,汉族,黑龙江恒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黑龙江恒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19栋2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薄其营,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然情况同上。
被告:东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法定代表人:邢长军。
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秦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