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3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沃野千里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苏089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沃野千里科贸有限公司股权,限额1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