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2765号
原告:***,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亮,盱眙县古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0807N,住所地淮安市学院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尹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士明,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士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4日以待鉴定后一并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智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