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锦园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执恢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0807N,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学院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梁轩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庆,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娜,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锦园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346403413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6号10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
江苏苏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锦园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民终357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2020)苏0402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常州市锦园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苏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苏0402执恢12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21年2月22日、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市锦园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工商)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冻结期限截止至2022年2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197.53元,扣除执行费177元,拨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299.53元,剩余执行款1721元转移分配至(2021)苏0402执1421号案件。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2021年2月2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1年2月25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6.2021年6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闻世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俊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