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园建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萍乡园建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1749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园建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建设西路77号1栋2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829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萍乡园建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