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荣成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082行审246号

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市伟德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英俊,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驻地

法定代表人郇永青。

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作出荣国土资罚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山街道八河毕家村、青山前村集体土地36433平方米(其中其他草地9833平方米,坑塘水面8136平方米、果园1311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5350平方米)建污水处理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且违法情节严重,所占36433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东山街道八河毕家村、青山前村36433平方米集体土地,限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4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所占用的15183平方米其他草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303660元,对21250平方米果园和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531250元,罚款共计834910元。被申请执行人**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该项义务。

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申请执行人**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4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市石岛管理区城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

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曲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