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艾为建筑设计(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上海虹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1676号
原告:艾为建筑设计(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为建筑设计(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艾为建筑设计(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昺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益青
书 记 员 钟益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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