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逊标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卓逊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6698号
原告:深圳市华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路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燕,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华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卓逊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华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华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沈韵
书记员沈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