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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识有限公司与上海招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2394号 原告:上海**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民发路588号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招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2069号。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招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标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于2023年8月15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标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6元,由原告上海**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