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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识有限公司、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4227号 原告:上海**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民发路588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90号云尚·武汉国际时尚中心1号楼单元4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R区202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标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