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7381号
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547510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容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9QEH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