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289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西唐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惠研楼南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汤娟。 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5273.4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729元,合计259002.4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9002.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