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28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西唐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惠研楼南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汤娟。 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5273.4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729元,合计259002.4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苏0505民初2198号、(2022)苏0505执保6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52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故对上述冻结的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524.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苏0505民初2198号、(2022)苏0505执保63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524.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