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8072号
原告:苏州云某某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住江苏省徐州市。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云某某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苏州云某某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云某某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