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03民初1788号
原告:苏州某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3月19日、202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某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某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尾款121707.91元及利息(以121707.91元为基数,按年息10%的标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后三天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供货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温州绿城桃花岛项目厨房不锈钢烟道及高密止回阀供货安装等合同义务。按合同中付款条款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合同款项。被告尚欠121707.91元一直未付,原告虽多次催要,被告仍至今拖欠,丧失诚信。(承揽合同)第15.1条中约定,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尾款71784元。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表示其售后工作确实也有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出于友好合作关系,对被告提供的费用清单中维修费37664元及10%管理费,原告愿意承担一半的维修费用。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苏州某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情况。2.咨询报告书及审定表,证明案涉项目的结算金额。3.战略协议,证明阀门是由被告指定采购的。4.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通知原告维修时,小米公司售后人员去现场,告知不是阀门的问题,是施工阻塞,小米公司有邮寄一箱阀门到施工现场。
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被告提交的结算单,剩余尾款为71784元,因为原告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已经多次通知原告维修,但收到通知后原告均未进行维修。无奈被告委托第三方维修,共计支付37664元维修费,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维修产生的费用37664元及额外产生的管理费10%从原告保修款中扣除。2.根据合同的约定,质保金是无息退还的,故不应支付利息。另外根据保修书的约定,保修期自被告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24个月开始计算,案涉小区集中交付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往后顺延两年,故质保期在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是最早截至2023年4月20日,原告利息起算有误,并且利息标准也过高,没有合同依据。对扣除维修费37664及管理费后的剩余尾款可以支付。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算尾款计算表,证明案涉纠纷被告仅剩预留保修金71784元没有退还。2.微信公众号,3.工程质量保修书,共同证明(1)根据保修书的约定,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被告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24个月内开始起算;(2)被告自2021年4月20日交付,往后计算保修期,原告产品保修期最早截止2023年4月20日;(3)原告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维修,否则被告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续,相关费用及额外的10%管理费由原告承担;(4)保修期由维续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二年。4.维修影像资料,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5.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6.被告邮寄给原告的维修通知,7.被告与第三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同证明因为原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催促原告进行维修,但原告未进行维修,被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共计产生维修费用37664元。8.被告工作人员与第三方维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9.第三方维修人员发给被告的烟道串味维修压缩包,共同证明(1)因为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第三方维修费用共计37664元;(2)根据合同的约定,维修费用及额外的10%管理费由原告承担,共计41430.4元,应当从被告应支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仅剩质保金未支付,但因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原告不予维修,维修费用应在被告需退还的质保金中扣除。补充协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以被告提供的结算表为准。证据3中甲方是浙江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战略协议约束的是本协议下甲方在杭州地区进行的和拟进行的甲方控股或参股房地产公司,案涉纠纷发生在温州地区,故与本案无关。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是与原告有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责任,故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供货商明确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原告野蛮施工造成损坏,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维保责任。聊天记录中***的身份不清楚,邮寄给谁不能明确。被告认为原告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在被告退还的质保金中扣除被告支付第三方的维修费用及管理费。本院认为,证据1、2、4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证据3《战略协议》中需方并不包含本案原告,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原告苏州某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3)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业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额外增加10%管理费)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但不免除乙方的任何应付责任。费用总额由乙方支付。至此甲方没有知会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前置程序,应先协商,再走特定质量鉴定流程等,被告此举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无权索赔。证据4据被告提供的影像资料可以明确的看出有很多显示的铝箔软管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出现的漏烟情况不能全部归咎于止回阀的质量问题。针对串味情况有一下几点原因:(1)原烟井口径大小会影响到排烟顺畅,每一层住户的排烟口最终会汇集到主烟道排向外面,同时多户进行排烟会造成流苏不畅出现倒流。(2)出现串烟的住户所在的楼上楼下使用的排油烟机功率大小,是否统一标准。上下住户排烟大小同样会产生烟井阻塞造成回流,以及烟井中是否有导流板设置。(3)被告提供的影像证据和工程维修通知函附件中列出中大多是出现串烟问题,并不能完全认定是阀门质量问题。附件中提到的需更换的止回阀可予以认定。证据5被告所提供的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原告方也明确说明我们供应的只是烟管,烟道和成品止回阀供货安装。每一层住户厨房排油烟通过软管链接并非原告公司进行安装施工,出现漏烟串味密封问题也不能判定为原告供货及安装问题。证据6需要被告提供相关维修支付凭证。证据7被告与三方的聊天记录和产生费用交易只能表明与被告有过项目的维修和费用的发生,不能表明是因为原告方应负责的售后维修工作,同时止回阀的更换也没有逐一表现,被告与第三方的维修合同,所更换止回阀的新旧交替不能被认可。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微信转账的费用不能证明是因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证据9第三方人员与被告的关系不清楚,找第三方维修是真实的,但该人员与被告有无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关系,是否是绿城集团认可的、在绿城有备案的,否则也无关联。本院认为,原告对证据1-2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证据3-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原告提供的止回阀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本案所涉的维修费用认定问题,本院将在下文进行阐述;证据9均系打印件,亦不能证实被告因原告提供的止回阀存在质量问题已实际支出维修费37664元,对该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温州绿城桃花岛项目厨房不锈钢烟道及高密止回阀供货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温州绿城桃花岛项目厨房不锈钢烟道及高密止回阀供货、安装、调试和检测费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工作,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内容如下:本合同暂定总价为1743689元;付款方式(4)结算总价的5%,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15日内无息付清。五、供货时间及交货地点2.交货地点:温州绿城留香园项目工程工地现场指定地点落地。十、违约责任2.第三方检测绿城集团已引入第三方检测质量管理机制,其检测机构均已通过合法认证,乙方接受并认可绿城集团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结果。如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的供应商资格,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项目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退货、返工、工期延误、第三方索赔等损失。”
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一、保修期限本合同产品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自甲方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24个月(质量保证期按交付批次分批次计算,批次明细由甲方于交房前提供)。二、保修范围本合同结算款所包含的项目、甲乙双方其他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范围,因此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属甲方设计或使用不当等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给予返修,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四、保修的时间性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情况,无须更换的,在查看情况后12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作到工完场清。须更换的,由乙方提出时间表并在得到甲方或委托人认可后严格按时间表维修,其余不变。2.乙方承诺,无论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3.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业主、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额外增加10%管理费)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但不免除乙方的任何应付责任。费用总额由乙方支付。4.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物业和甲方代表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五、维修质量保障措施:1.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年,工程保修款的支付合同约定相应顺延办理。2.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六个月内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合同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3.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后原被告签订一份《温州绿城留香园项目厨房不锈钢烟道及高密止回阀供货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价格调整】》,约定:原合同总价1743689元,采用ABS方式增加的价款暂定为含税总额104621元,即原合同暂定总价调整为1848310元。
2023年12月4日,浙江信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温州绿城桃花岛项目厨房不锈钢烟道及高密止回阀供货安装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核定工程结算造价为1484702元。
2023年12月10日,原告出具一张《款项支付清单》,载明:合计工程款139.49512万元,净付款139.49512万元。
2024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结算尾款计算表》,载明:1.结算价款148.470200万元,2.已支付工程净付款139.495120万元……7.预留保修金7.178407万元,8.净付款1.131983万元。合计支付尾款1.131983万元。
被告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2024年1月10日、2025年1月3日向原告发送《工程维修通知函》。
另查明,绿城·留香园于2021年4月20日开始交付。2023年3月17日,被告向案外人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10846.94元及92559.18元。
审理中,被告陈述到“费用清单中止回阀维修费用37664元,被告不是找一个人修的,现在支付凭证的是18000元,有些支出是购买原材料的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尾款71784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根据被告提供的《款项支付清单》《结算尾款计算表》及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认,对截至2024年1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尾款7178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主张因为原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共计产生维修费用37664元及额外的10%管理费由原告承担,共计41430.4元,应当从被告应支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范围本合同结算款所包含的项目、甲乙双方其他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范围,因此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属甲方设计或使用不当等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给予返修,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工程维修通知函》、聊天记录、维修影像资料等证据,首先,维修影像资料中有许多是显示油烟机软管,而油烟机软管及油烟机软管与止回阀之间的连接并非案涉合同原告的供货安装范围,故对于因油烟机软管责任问题及油烟机软管与止回阀之间的存在连接密封性问题而支付的维修费用与原告无关;其次,各楼层业主在装修过程的行为也可能会对烟道的通风产生影响。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支出的维修费系因原告提供的止回阀存在质量问题而需维修所造成,且被告亦未提供其因止回阀存在质量问题已实际支出维修费37664元的相关证据,而庭审中被告亦陈述“费用清单中止回阀维修费用37664元,被告不是找一个人修的,现在支付凭证的是18000元,有些支出是购买原材料的费用。”因此,对被告主张因止回阀存在质量问题而支出维修费37664元的事实不予确认。因为,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被告提供的费用清单中维修费37664元及10%管理费,原告愿意承担一半的维修费用。故费用清单中维修费37664元及10%管理费的一半,即20715.2元,可在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合同尾款71784元中予以扣除,即被告还应支付原告51068.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某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51068.8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某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计797.5,由原告苏州某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5元,由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