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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456号
原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6745294W。
法定代表人:赵新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霞,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566412A。
法定代表人:李智玉。
原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3.54元,由原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