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2613号
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青大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阳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8号北三层。
负责人:姚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宝平,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宝平、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迟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