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1187号
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566412A。
法定代表人:李智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明,山东晟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梦洁,山东晟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云溪景光商城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77138849.
法定代表人:薛吉梅,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博电子公司)诉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润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博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466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胶州市××格外项目和科润城上河项目(不含5号楼)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除楼内可视对讲系统及甲方明确说明不含的内容外的全部弱电工程,智能化系统包含:视频监控、背景音乐、停车场、电子巡更等系统,电梯五方通话、可视对讲系统楼宇外部分。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1065800元,第2.2约定,工程全部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监理书面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2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两年)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成施工义务,2014年7月31日项目工程验收交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完成工程结算并形成结算报告书,审定金额877828.60元。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316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44668.60元(其中:81320.02元应在2014年8月10日前支付,219457.15元应在2020年1月17日前支付,另为质保金43891.4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科润置业公司未到庭辩称,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天博电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事项:201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胶州市××格外项目和科润城上河项目(不含5号楼)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除楼内可视对讲系统及甲方明确说明不含的内容外的全部弱电工程,智能化系统包含:视频监控、背景音乐、停车场、电子巡更等系统,电梯五方通话、可视对讲系统楼宇外部分。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1065800元,第2.2约定,工程全部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监理书面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2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两年)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证据二:工程验收交接单二份,证明事项: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于2014年7月31日进行了两项目的工程验收交接。
证据三:科润城A.E区智能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证明事项:受被告委托,青岛日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科润城格外、科润城上河项目智能化工程进行结算审核,于2019年12月27日形成结算审核报告书,审定金额877828.60元,原被告双方予以确认。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316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44668.60元(其中:81320.02元应在2014年8月10日前支付,219457.15元应在2020年1月17日前支付,另为质保金43891.43元)。
证据四: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事项:该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第五项认定:科润城格外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4年2月11日,科润城上河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证明涉案房地产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已过质保期,质保金应予退还。
证据五:名称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证明事项:原告名称变更情况,签订合同时名称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天博信息系统工程公司”,现名称为“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利息计算依据为:以81320.02元(审定金额877828.6元×70%-已付工程款53316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9457.15元(审定金额877828.6元×25%)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地点:签订胶州市扬州东路205号。合同约定:发包方:签订科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天博信息系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1工程内容:科润城?格外、科润城·上河(不包含5#楼)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除楼内可视对讲系统及甲方明确说明不含的内容外的全部弱电工程,智能化系统包含:视频监控、背景音乐、停车场、电子巡更等系统,电梯五方通话、可视对讲系统楼宇外部分;1.2承包范围:所有地下、地上、楼内、楼外智能化系统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包括:室内管线,电梯内监控摄像头至监控中心的连线,室外摄像机的基座及支撑物等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内容;入户开洞及防水封堵。1.3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设计优化、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成品保护、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安装调试、包甲方人员培训、包保修,保证验收合格。在工程承包范围,乙方承担所施工项目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用及完成该工程所需的其它费用,并承担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全部责任和风险。合同价款总额及付款方式:2.1暂定合同总价:1065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万伍仟捌佰元整……2.2工程付款方式:2.2.1主要设备进场并经甲方、监理书面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2.2.2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监理书面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70%;2.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2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2.2.4剩余5%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满,若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乙方结清全部费用或违约金后10个工作日内,质保金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2.2.5在具备付款条件后,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与甲方应付款金额等额合法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合同总工期为30天。
涉案工程两项目于2014年7月31日验收交接。
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工程进行了结算,经被告委托青岛日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科润城?格外、科润城?上河项目进行了工程造价审计,该工程的最终结算值为877828.6元,被告已付工程款533160元,尚欠344668.6元未付(含质保金43891.4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交接单、科润城A.E区智能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造价咨询报告书)、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名称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被告委托日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也进行了审计,原被告均已确认审定金额为877828.6元,原告庭审中也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3316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34466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本案中,原被告在2014年7月31日进行了工程验收交接,2019年12月27日进行了结算,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2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因此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节点,以81320.02元(877828.6元×70%-53316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9457.15元(877828.6元×25%)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44668.6元。
二、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81320.02元(877828.6元×70%-53316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219457.15元(877828.6元×25%)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0元,由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燕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