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524号
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BYD42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威海环翠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56641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财产保全费949元,由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