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229号
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566412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鼎峰瑞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856954X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鼎峰瑞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案件受理费5458元,多余5433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赵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