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关于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执异10号之一
异议人: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576266514E,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琦,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甘05执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天水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案借款利息仲裁一案,需等待该案仲裁结果再继续审查本案。2019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9)甘05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2019)甘05执异10号案件的审查。2020年1月6日,天水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天仲裁字63号仲裁裁决书,对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关于利息的部分作出仲裁裁决。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恢复对(2019)甘05执异10号案件的审查。同日,异议人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刘陇青
审 判 员 李小录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军锋
书 记 员 陈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