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503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九华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2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九华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其自愿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党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