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四分公司、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四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古城新区信合大厦三楼。
负责人:瞿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屈坪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男,住甘肃省永登县。
上诉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许某及原审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中,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许某第一次庭审主张已归还借款180万元,第二次庭审又主张已归还175万元,两次庭审中对还款人、还款金额、还款时间、打入账户的陈述均不一致;其次,本案借款发生在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四分公司、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许某之间,虽然一审证人冯某出庭作证证明175万元是受许某委托还款,但175万元中大部分款项转给了瞿忠个人,并且转账凭证上备注“保证金”、“北山公园项目”、“往来款”。综上,一审法院应对证人刘某、仰某、马某向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四分公司、瞿忠转款共计175万元系归还本案借款还是其他经济往来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结合证据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四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建文
审 判 员 张碧霞
审 判 员 石 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瑞杰
书 记 员 张海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