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执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玉,天水市秦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576266514E,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屈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平,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天水苏艺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17)天仲调字41号仲裁调解书和天水仲裁委员会(2019)天仲裁字6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截止目前,本院累计执行到位5930227.23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7761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5852613.23元。2020年12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本案根据(2019)甘05执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本金为585万元,截止2020年11月9日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666943.82元,(2017)天仲调字41号仲裁案件的受理费和处理费42000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5930227.23元,扣除法院执行费77614元,申请执行人***实际领款5852613.23元。对于剩余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及(2017)天仲调字41号仲裁案件的受理费和处理费经申请执行人予以让步,最终确定为60万元。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万元。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仲裁案件的受理费和处理费不作放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5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莉
审 判 员 赵文山
审 判 员 逯周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 记 员 耿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