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民初2421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天水******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屈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1,男,生于1971年11月13日,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水******绿化有限公司、**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90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4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富强
书 记 员 田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