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执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一路北段(兰州新区百花园项目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天水******绿化有限公司与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水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调解字9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天水******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6087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处理费1000元。因义务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天水******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9年7月1日,权利人天水******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将该案移送我院执行,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呈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财产信息;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坚会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