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
天水******绿化有限公司与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甘0191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天水******绿化有限公司苗木款362996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20元。因义务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天水******绿化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财产信息;本院向兰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由兰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代被执行人的履行的债权债务,兰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现正在开展百花园林项目债权债务的统计、审计等工作,目前还未形成书面的审计报告。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甘肃百花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彪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