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502民初2962号
原告: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13407425B。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辰大道江东丽景园东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彬、杨欣怡,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0832864532。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国际数据服务产业园二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杨大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瑞,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与被告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怡,被告博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泛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97.2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00万元设计费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设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设计费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起诉时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为645088.89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97.2万元设计费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设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设计费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起诉时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为216944.93元。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以上暂计金额合计为9834033.82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庭审中,原告以保全费未产生为由,撤回了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保山市工贸园区(启动区)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07),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市工贸园区(启动区)幼儿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初设及施工图设计工作。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保山工贸园区汉营名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20),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汉营名苑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2017年2月,原、被告签订保山工贸园区大湾小区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03),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大湾小区建设项目(一期)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保山工贸园区嫘祖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12),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嫘祖楼建设项目设计工作。2017年9月,原、被告签订保山工贸园区小堡子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37),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小堡子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完成设计工作后,双方对前述每个合同项下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并签订《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工程量的确认书》,确认上述五个合同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97.2万元,该设计费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支付497.2万元。结算确认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博盛公司辩称,1、原告所主张的设计费8972000元,被告无异议。2.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被告认为双方签订本案的设计确认书后,原告并未将其中所涉工程的相关成果文件纸质版交由被告,致使被告在项目上均无法完成验收等工作,从而严重影响被告的拨款进度,故该违约金应当适当减免。请原告尽快将成果文件纸质版交付被告使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泛亚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07);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2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0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1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37)。
欲证明:1、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07),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市工贸园区(启动区)幼儿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初设及施工图设计工作;2、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保山工贸园区汉营名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20),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汉营名苑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3、2017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保山工贸园区大湾小区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03),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大湾小区建设项目(一期)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4、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保山工贸园区嫘祖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12),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嫘祖楼建设项目设计工作。5、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保山工贸园区小堡子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37),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市工贸园区小堡子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6、原、被告签订的前述五个合同,每个合同的7.2条均约定了发包人逾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第二组:《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工程量的确认书》。欲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完成设计工作后,双方对前述每个合同项下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并签订了《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工程量的确认书》,确认前述五个合同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97.2万元,该设计费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支付497.2万元。
经质证,被告博盛公司对原告提交两组证据均无异议。案涉5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成果得到了被告的确认,但设计成果的纸质版没有移交给被告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博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保山市工贸园区(启动区)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07),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市工贸园区(启动区)幼儿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初设及施工图设计工作。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保山工贸园区汉营名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20),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汉营名苑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2017年2月,原、被告签订保山工贸园区大湾小区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03),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大湾小区建设项目(一期)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保山工贸园区嫘祖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12),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嫘祖楼建设项目设计工作。2017年9月,原、被告签订保山工贸园区小堡子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7-37),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保山工贸园区小堡子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案涉五个《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7.2条均约定了发包人逾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20年11月19日,原、被告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签订《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工程量的确认书》,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五个《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97.2万元,约定被告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4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497.2万元。结算确认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897.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被告提出违约金应当适当减免,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该主张系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提出,因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立法本意系违约方对守约方进行损失补偿,并非民间借贷借款人向出借人承担利息,故本院对本案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关于被告提出的纸质版设计结果原告应提交给被告的问题,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庭审中,原告以保全费未产生为由,撤回了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897.2万元,并向原告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至设计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以497.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至设计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38元,由被告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高
人民陪审员  岳春兰
人民陪审员  张大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