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6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锐思,女,汉族,1984年8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宏,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渝,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利,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迎宾大道远大广场12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蔡茂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星,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7号楼17层1716室。
法定代表人:徐冬。
原审第三人:云南三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327号1-104号。
法定代表人:余朝祥。
原审第三人:余朝祥,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上诉人牛锐思因与被上诉人陈渝及原审被告云南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三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余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变更、履行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牛锐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 音
审判员 付立红
审判员 龚 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