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保520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富丽嘉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766673。
法定代表人:秦锦春。
被申请人: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巴城镇学院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079521。
法定代表人:纪刚。
被申请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邬海波。
(2020)苏0583民初1990号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765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