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6784号
上诉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黄金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中标人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列中标候选人第二顺位的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为由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一审法院在未列招标人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对前述投标文件与中标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存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徐莉娜
审判员 张小全
书记员 张佳琪